序 言
石家庄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石家庄专区师范学院,1959年更名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1996年3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石家庄地区教育学院与石家庄市教育学院合并,校名定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教育部正式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升格为石家庄学院。
学校秉承“厚德博学、崇实求新”校训,坚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育人理念,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6号。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专科教育。根据学校发展,适时开展专业硕士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社会参与,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构建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体系和适应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要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产教融合、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学校依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控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提倡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构建支撑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体系。规范科研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科研评价机制,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涵盖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及国际学术和科技文化交流活动,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二)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根据学校发展,提高学位授予层次。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
党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党委会或常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新英体育app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审议或审定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和学科资源配置。
(三)审议或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四)根据学校委托,评定学校拟引进和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以及学校拟推荐和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五)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
(六)为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中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
(七)根据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和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般4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各学院设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及相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人数为9至25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一般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以学院或学科为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石家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三)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21人,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由学校或举办者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运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程序设置职能部门、教辅和研究单位及其他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独立设立党组织的,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未独立设立党组织的,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务工作由所属党组织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设置或调整教学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招生计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新英体育app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
(四)负责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议题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院长主持;主持人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学院学术事务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规定分别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岗位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辅助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六)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合法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进修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地获得交流、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正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在学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
(八)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努力学习。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学习和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帮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交流、进修、培训、借读等没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
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对为学校做出积极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加强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对占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定期清查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校徽: 校徽以中国红为设计基色,以校名英文缩写字母“SJZU”为设计基点,由此基点变化形成了汉字“石”“书”“为”及向前奔跑跨越的人、山峰等象形元素,这些元素有机组合构成了完整的圆形图案,象征着进取、活力与和谐,预示着学校蒸蒸日上、和谐发展的美好前景。
图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章程修订须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