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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石家庄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石家庄专区师范学院,1959年更名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1996年3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石家庄地区教育学院与石家庄市教育学院合并,校名定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教育部正式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升格为石家庄学院。2010年学校接受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并获通过。2020年学校顺利通过河北省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学校验收评估,被确定为河北省首批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示范学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历史使命,确立“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办学定位。学校秉承“厚德博学、崇实求新”校训和“自强、实干、担当”的学校精神,坚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立足石家庄,服务京津冀,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区域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石家庄学院,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University,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华东路258号。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保证经费逐步增长;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根据学校发展,适时开展专业硕士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社会参与,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深入推进转型发展,积极构建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体系和适应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要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学校坚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新格局,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改革创新,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控保障体系,保障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提倡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构建支撑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技人才培养。完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健全科技创新评价机制,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创新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涵盖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留学生教育及国际学术和科技文化交流活动,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二)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根据学校发展,提高学位授予层次。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七)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职能。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以适当方式为学生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
党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党委会或常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主要任务: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新英体育app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校纪委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
(二)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院分委会,按学术事务的特点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各分委会、专委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运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评定并授予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的管理规定。
(三)裁决有关学位争议。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以学院或学科为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六条 石家庄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共青团石家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成立的学生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程序设置职能部门、教辅和研究单位及其他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独立设立党组织的机构,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机制。未独立设立党组织的机构,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务工作由所属党组织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自主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招生计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新英体育app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
(四)拟订内部绩效分配方案,负责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议题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院长主持;主持人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学院学术事务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规定分别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服从学校分类管理、评价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岗位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辅助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六)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合法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进修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获得交流、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正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
(八)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努力学习。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学习和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帮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交流、进修、培训、借读等没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四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
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对为学校做出积极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筹措办学资金,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对占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定期清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创建《石家庄学院视觉识别系统》,规范使用校名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校徽、校旗等。
第六十六条 校徽:校徽以中国红为设计基色,以校名英文缩写字母“SJZU”为设计基点,变化形成汉字“石” “书” “为”及向前奔跑跨越的人、山峰等象形元素,构成完整和谐的圆形图案,象征着进取、活力与和谐。
“石”字和人的造型和态势,表现了学校以人为本、不懈进取、充满活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风貌。
“书”字和“为”字,寓含浓郁的教书育人、读书求知氛围和厚重的文化积淀,象征扎实的知识功底、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表现学校在人才培养上的追求。
山峰和人的造型,寓含科研探索的路径和收获,象征师生夯实基础、拾级而上和勇攀高峰,表现学校在科学研究上的追求。
中国红的底色和“为”字,寓含中华文化和勤奋有为,象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有所作为、弘扬燕赵文化乃至中华文化有所作为,表现学校在社会服务上的追求。
整个校徽纯正、光明和上升,预示石家庄学院蒸蒸日上、和谐发展的美好前景。
图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采用旗帜标准尺寸,蓝底(C100 M10 Y0 K0)、红底(C0 M100 Y100 K10)白字,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六十八条 校训为“厚德博学 崇实求新”。
第六十九条 学校精神为“自强 实干 担当”。
第七十条 校歌为《水阔天长》。
第七十一条 校庆日为每年5月17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章程修订须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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