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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  点击数:
 

石家庄学院排课及调、停课管理规定

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表编排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保证教学效果,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教师每天授课不能满负荷,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因授课影响主业工作;除实习、实验及设计类课程外,同一门课程一般为2学时连排;院系(部)在安排合班上课时,不得将不同培养层次的班级合班上课。

二、课表编排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学时和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排课前,各院系(部)应认真审核学期开课计划,统筹安排任课教师。教师对所授课程若有特殊要求(如需要多媒体教室等),应在开课任务书备注栏内扼要说明,经院系(部)教学主任批准后,予以安排。

三、课表编排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院系(部)具体实施编排工作。课表须在上一学期末(新生课表于正式上课前两周)排定公布。开课一周内可作局部微调,之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

四、教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临时调、停课:

1.经由院系(部)批准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

2.因病无法上课;

3.受学校委派外出考察、学习;

4.产假、婚假、丧假;

5.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

6.其它特殊原因。

五、教师调、停课时,必须在上课前1-2天办理调、停课手续,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调课、停课原因以及调整、补课具体方案(时间、教室等),经院系(部)教学主任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审批。调整后的课程安排,由教师负责通知学生和学生所在院系。

六、教师确因紧急情况不能在调课、停课之前办理手续的,必须告知本院系(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教师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一天内补办调课、停课手续。

七、教师因病或因公短期内不能上课,院系(部)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八、对于不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者,以及未补足因调、停课耽误的课时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九、学校严格控制全校性调、停课,确因特殊情况的全校性调、停课,必须经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通知各院系(部)调课或停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停课或随意抽调学生做其它工作。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